2005年8月,一国有企业的领导来到我公司,谈到他的企业(以下称A公司)有几笔帐龄较长,数额很大的应收款无法收回,想委托我们这种专业机构来帮他们追回欠款,其中第一个案例的经过是这样的:1994年,A公司与河北某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定一份供货合同,合同中注明是货到付款,货物价值人民币400万元。货物到达B公司指定地点后,B公司支付给A公司一张400万元的银行汇票,但A公司到银行解付时,对方银行拒付。于是A公司多次派人到B公司处催讨这笔款项,B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只写还款计划,但就是不给钱,2002年A公司在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这时才知道B公司是一骗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负责人也消失了,难道就这么眼睁睁的看着国有资产流失吗?A公司领导的回答是:绝不能让骗子逍遥法外!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与秦皇岛当地的执行法官进行了沟通,确认B公司为骗子公司,根本无法执行。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反复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研究,最后决定:通过立刑事案件的方式,把这笔款项追回。征得A公司的同意后,我方人员多次到秦皇岛与当地经济侦察大队密切配合,收集了大量的证据,立了案。最后终于抓住了骗子公司的负责人,追回了欠款。
点评:此案的关键在于金安明邦专家组依据公安部最新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民事、刑事交叉案件的立案]中的相关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案例2:
2002年3月,A女士来到我公司,委托我们查找一个骗走她200万元人民币的人,并委托我们追回欠款。
案情的经过是这样的:A女士和爱人开了一家电线厂,2000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自称“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项目处处长的郑金伟。A女士两口子以为遇到了到了大救星于是有求必应。但这个“郑处长”从来不给A女士留电话、手机号码,也不告诉办公地址,理由是他是公职人员,怕别人知道了不好。所有的信息全由中间人转达,交往中以各种理由先后索要入围费、好处费等共计200万人民币,随后不见了踪影。此时A女士到“中铁建”找这位处长,回答是没有这个人。再找中间人,手机停机,人找不到了。确认被骗后,A女士痛不欲生!A女士的一位亲属曾委托我公司一个调查项目,项目完成后大家成为了朋友,所以她介绍A女士来我公司咨询。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专案组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决定以中间人的手机电话做为突破口,但中间人手机已停机,我们只打出了前两个月的电话清单,发现此人经常与成都的一个手机号码通话。于是我方委托我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调查人员对这个成都的手机号码进行调查,手机机主是一个叫郑金择的人。我们根据此人的身份证号码调出了他的照片,经A女士辨认,郑金择就是那个自称“郑金伟”的人。我们委派成都分公司对郑金择的手机进行定位,发现此人在双流县。调查人员随后到达双流县,经查实:双流正有一个当地著名的开关柜企业的建设项目,工程很大。这个开关柜企业的法人就是郑金择。郑金择祖籍河北,但注册这家公司时他用的是北京的身份证,说明郑金择伪造了身份证明。于是我公司商帐追收人员与A女士来到双流县,突然出现在郑金择面前,这个骗子吃惊之余,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承认了错误,还请了欠款。这是一起通过非诉讼追债方式成功追回欠款的典型案例。
本案难点:一、找人难。
二、欠款人在异地。
点评:此案充分地体现了非诉追债快捷、高效的特点。
案例3:
1999年5月,某公司(以下称A公司)的负责人来到我们办公室,委托我公司调查并协助执行一起个人借款不还的案件。
案例的经过是这样的:1996年,A公司在廊坊市与陈某有业务往来,陈某个人向A公司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双方约定,半年后还清,但到期后,陈某下落不明。A公司到法院起诉,胜诉后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欠款人找不到,陈某的财产找不到,执行遇到了难题!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调查。我们调取了陈某的户口资料,确认陈某是石家庄人,且人现在石家庄。通过身份证号,查出了此人名下财产:石家庄本市高档住宅两套,奥迪(A6)车一辆、且陈某本人为石家庄市一经营医疗器械的公司法人。调查完毕,我公司调查人员协助廊坊市法院执行还款,在大量证据面前,陈某无话可说,只要求避开拍卖程序,将60万元欠款一次性归还A公司。
此案难点:一、陈某人找不到。
二、陈某财产找不到。
点评:此案的关键在于找到陈某,查清他个人的财产状况,并拿到相关证据,金安明邦调查人员三进石家庄,开展了大量的工作,最终圆满地完成了此项任务。